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第十四条有效全省、跨市(地)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市、县级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经本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