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第十二条有效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等对边界河道和跨行政区域河道的水量、水质及防汛抗旱有影响的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