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建设水工程项目,应当保障生态用水需要,保证河道最小生态基流,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水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

建设水工程项目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