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对违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入集贸市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在集贸市场以外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作重复处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