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禁渔区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