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伪造、倒卖、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