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非法捕杀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七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