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或者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