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