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建设单位对新建房屋的供热设施,应当承担两个采暖期的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的,供热设施的保修期顺延。保修期满后,由供热单位负责接管供热设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