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供热单位对其运营管理的供热设施,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定期检查、维修、更新改造,保证使用期内设备完好。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提取供热设施折旧费。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