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四章 设施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户外供热设施和户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管理;住宅用热户的户内供热设施由用热户管理,需要更新改造的,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热户承担。非住宅用热户的供热设施管理责任,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