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经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