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