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破坏林地植被和地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种植条件,依法赔偿损失,限期造林,并处以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造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造林,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