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区放牧、砍柴和非抚育性修枝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