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被破坏界桩(标)价值一至二倍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