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在本市进行城市建设开发和旧区改建时,应当按照本市燃气发展规划同时建设燃气设施,并预留燃气器具的安装位置,所需费用纳入城市建设开发和旧区改建的总概算。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