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管理第十条已修改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