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的义务。

市燃气主管部门对保护燃气设施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