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盗用燃气或者盗窃燃气设施的;(二)故意损坏燃气设施的;(三)阻碍燃气经营企业检修、抢修燃气设施的;(四)阻碍燃气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