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燃气经营企业违反规定多收费或者不按规定价格退还液化石油气残液费用的,应当按多收或者少退款额的两倍返还燃气用户。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