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销售没有国家规定的生产许可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的燃气器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