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燃气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燃气管理工作。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人民政府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确定的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公安、人力社保、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