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燃气气源情况,编制年度燃气供气计划和用气发展计划,经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负责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