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