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新建单台容积29兆瓦以下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规定拆除燃煤供热锅炉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