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