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