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