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