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