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有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检查。检查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规范着装,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