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红线宽度在40米以上的道路两侧、半径在50米以上的广场周边、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公园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生命线工程及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设施;建设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