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事先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