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湖泊、水库应当保持鱼类生长需要的最低水位,最低水位线按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在最低水位线以下必须用水时,须经最低水位线的确定机关批准,由此给渔业生产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