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三十条有效在鱼、虾、蟹、贝的重要繁殖区和增殖区的幼苗密集期引水、用水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切实保护幼苗。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