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章 捕捞业第二十三条有效制造、更新改造、进口、购置渔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禁止单位和个人新增从事近海捕捞生产的渔船和私增渔船功率。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