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章 捕捞业第二十二条有效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捕捞品种以及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和渔船作业规范。大中型捕捞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