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章 捕捞业第二十一条有效捕捞许可证应当随船携带。捕捞许可证应当每年进行年审。年审时当事人应当同时交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