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