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政监督检查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实施水政监督检查。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执法证件。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