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有效水政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的真实数据、资料,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不得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