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