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有效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水事纠纷解决之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