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省辖市、县(市、区)之间发生水事纠纷,应本着互让互谅、团结协作的原则,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在水事纠纷解决之前,省辖市交界线两侧各五公里以内,县(市、区)交界线两侧各三公里以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引水和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