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蓄水、排水或在水域兴建其他工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