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第十一条有效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河道、水库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