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五章 合理利用第三十四条有效在湖泊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