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在湖泊保护范围内从事旅游、体育、餐饮活动的,应当符合湖泊保护规划,并依法报经批准。设置的各类旅游景观、水上运动、餐饮娱乐等设施,不得影响防洪和污染水体,并与自然景观相协调。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