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水利、渔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有计划地采取综合整治和放养、种植有利于净化水体的生物等措施,加强湖泊湿地保护与修复,改善湖泊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